法律分析:一、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不同。
1、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一份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作用。2、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只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3、收条,是接收人向送收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款物的凭证,用来证明“收到”的事实。单独的“收条”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的必然凭证。如果“收条”附有基础合同,可以表明义务人履行了送达义务,但不能表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
借条与欠条均可以用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收条只是证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的事实,不能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权的凭证。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因借贷而形成,是简化了的借款合同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只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形成的原因无法表明。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收条本身即不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表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事实的原因。三者不可以混用。
二、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
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
欠条是对欠款状态的确认,是一种债权凭证。借钱只是其中一种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收条,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证明“收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债的必然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凭收条主张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借条、欠条、收条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
(一)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已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
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同。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
(三)收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收条只是接收人对“收到”事实出具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反映“债”的关系,其本身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如“收条”附有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由收条背后的合同关系决定,一般是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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