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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新合同有必要吗?

2022-01-10 来源:钮旅网

合同变更时重新签订新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是必要的,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在可变更合同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其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特征包括认识上的错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影响。

法律分析

一、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新合同有必要吗

当然是有必要的,合同内容变更大家可以选择签订新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二、变更条件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结语

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新合同是必要的,以保障各方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可变更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误解具有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以及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特征。基于此,法律赋予发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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