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 )不得进人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3) 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面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限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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