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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区别是什么

2022-05-20 来源:钮旅网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二)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三)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与保管合同不一样的是,仓储合同一定是有偿的合同,至于仓储费需要在什么时候支付,可以由存货人、保管人协商后确定。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对于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情形,若保管物因保管人的过失受损,且损失不严重,那么保管人一般不需要担责。

一、保险合同的保管是什么意思?

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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