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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实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3-30 来源:钮旅网

农户征地赔偿标准及再分配规定。征地后,农户按承包地面积获得初次分配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农村房屋补偿按标准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再分配资金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享,需通过讨论和80%以上农户同意后进行。征地赔偿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或开发商支付,否则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一般来说,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其该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相关判断来进行具体的收费。一般来说土地赔偿费用是在16500/亩。然后其他的悲惨还包括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相关赔偿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来进行支付。如果政府或者是企业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没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费用。

拓展延伸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发布与执行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发布与执行是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政策,重庆市将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确保被征收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发布后,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重庆市将通过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等措施,促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政策的发布与执行将为重庆市的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平衡。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结论如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发布与执行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政策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并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进行补偿支付。青苗、附着物补偿和房屋补偿等费用由政府或开发商支付。剩余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再分配资金,需得到农户80%以上的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重庆市将通过完善补偿标准、加强宣传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措施,推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平衡。

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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