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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