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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