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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06-10 来源:钮旅网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一、操纵市场的行为有什么

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如下:

1、连续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某些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证券走势做出错误判断,积极参与交易,积极参与交易,而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2、通谋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通谋交易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不持有的证券交易。

二、经济犯罪有什么特点

经济犯罪的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

2、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一般都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不同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涉及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贿赂、挪用公款、合同诈骗、挪用资金、侵占职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逃避注册资本、信用证诈骗、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走私普通货物、虚假广告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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