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指以向破产债权人清偿为目的,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人全部财产所构成的财产总和。其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破产财产须为破产人的法定财产。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一切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破产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第二,破产财产是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即破产财产必须不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及禁止扣押的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由清算人占有和支配的现实财产。第四,破产财产是可用于分配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的,可从破产财产中公平受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有如下特征:第一,破产财产须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后的新生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第二,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能成为破产债权。第三,破产债权须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已申报但未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也不得成立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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