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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有哪些罪名

2020-08-15 来源:钮旅网

贪污贿赂罪的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一、国土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主要是什么

国土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主要是:基层国土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作案多;犯罪手段多样化;共同结伙联手犯罪多;犯罪金额大,影响恶劣。职务犯罪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经济犯罪,根据相关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涉及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

三、向犯是共同犯罪吗

一般理论上,共犯形式主要有集中划分方法,一种是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一种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就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可以由单人实行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等),这种犯罪可以由一人实行,也可以两人通谋实行;必要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的必须由两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等),而必要共同犯罪中,又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三种。对向犯其含义为“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象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而对向犯呢,有存在于三种:(1)双方的罪名相同且法定刑相同的犯罪,比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犯罪,比如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再比如贿赂罪这一对向犯,被分为行贿罪和受贿罪。这里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如果双方都符合相关要件分别成立行贿罪和受贿罪,只能说具有共犯关系,不能说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或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两罪名是从贿赂罪中拆出来的,但是一方并不符合相关要件即不存在违法事实,就只能单独成立行贿罪或单独成立受贿罪。最后贩卖淫秽物品罪,贩卖人的行为是负刑事责任的,但购买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违法层面的事实仅仅归属于贩卖人。所以尽管属于片面的对向犯,但是不构成共犯关系这也说明一个问题,当一方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认定为犯罪的时候,则与另一方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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