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与被害人达成协商后可以减轻处罚,但具体判刑还需根据法院审理判决。根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实施的犯罪分子在与被害人协商,取得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具体判刑还需根据法院审理判决。《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案中自首与全额退赔是否能减轻刑罚?
在诈骗案中,自首与全额退赔通常可以被视为一种积极的表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自首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过,并愿意承担责任。全额退赔则显示出对被害人的尊重和补偿意愿。然而,刑罚减轻的程度取决于具体情况、法律规定和法官的判断。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数额、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态度和退赔行为等因素。因此,虽然自首与全额退赔可能会对刑罚产生积极影响,但具体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结语
自首与全额退赔在诈骗案中被视为积极表现,有可能减轻刑罚。具体判决仍需法院审理。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数额、影响等因素,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态度和退赔行为作出判断。因此,自首与全额退赔可能对刑罚产生积极影响,但具体结果需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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