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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期间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2024-01-26 来源:钮旅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需要给予赔偿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一、辞职期间被公司提前辞退有赔偿么

辞职期间被提前辞退是否有补偿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辞退员工的,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则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已经过试用期的,则单位首先应该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再根据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来确定单位的法律责任。

4、如果用人单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单位应该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本要工资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5、如果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单位应该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本要工资来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无过错,合同期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争取补偿金。

二、试用期被公司辞退有补偿吗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合法的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补偿。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属于合法辞退,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试用期可以辞退员工吗

试用期是否可以辞退员工,应当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1)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员工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员工拒绝改正的;

(4)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让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的;

(5)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医疗期结束后,员工无法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或者录用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

(1)本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

(2)和员工约定试用期时,是否明确告知员工录用条件;

(3)发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用于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3、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并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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