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的风险:
1、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因违法而使得借款利息不能获得支持。
3、借款担保不发生效力。
一、关于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个问题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2号《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因此,对于企业间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由于双方不具有发放贷款的主体资格,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因而应认定无效。对于双方借贷的本金可以返还,但对于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用款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出资一方不参加经营,除到期收回本息外,还收取固定利润,又约定遇到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承担损失,这类合同应为联营合同,而非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联营中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出资方承担的责任最多以其投入的资金为限。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2〕53号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案件审理中要注意该类联营合同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的区分和处理。
二、在个人借贷中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个人借贷利息的合法范围: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只要借贷利息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就是合法利息。
三、什么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有: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七、高利贷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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