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必须要有的内容,至于约定条款,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的,比如双方可以格外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要注意,在约定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时候,一定不能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否则会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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