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至十二月。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 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 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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