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南通 市 港闸区 法院 审理了一起貌似普通的 民间借贷 纠纷,该案初审证据, 借条 上的借款金额明白无误,深入审查发现所谓的借款本金已包含有 借贷 利息,正源于法官的明察秋毫,案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得到圆满地解决。 原告A 公司 诉至法院称,被告于2006年11月两次共向其借款57.75万元,因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7.7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5819万元。被告B辩称,虽然在2006年11月10日出具了55万元的借条,但实际只拿到转帐交付的50万元,另5万元是将来归还时应付的利息,并未真正收到现金;2006年11月30日所写的借款2.75万元,实际是55万元延期10天的利息,并未拿到原告的现金。法院在审理中认真查明了借贷的全过程,原来借款前原、被告双方并不相识,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相识的当天彼此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期限20天,借款以转帐方式交付等。随即被告在未收到55万元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55万元,借款期限20天。后原告将50万元的 支票 交被告收执。2006年11月30日,第一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人民币2.75万元。关于7.75万元,原告在资金来源、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等事实上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为此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定借款本金应当是50万元,并向原告严肃地指出利滚利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最终,原、被告以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础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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