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每一个 纳税 人都应该自己的义务和权力,下面就由 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哈。 纳税人的义务 (1)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纳税人有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使用 税务登记证 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有按规定设置帐簿的义务。 (4)纳税人有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5)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义务。 (6)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7)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8)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9)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 起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的权利。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的权利。 (4)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的权利。 (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的权利。 (7)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权利。 (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10)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法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有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帐的权利。 (13)个体工商户有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理建帐和办理帐务的权利。 (14)纳税人有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权利。 (15)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权利。 (16)纳税人有拒绝税务稽查人员违法稽查的权利。 (1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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