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
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一、中间人侵占行贿款如何定性
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应作为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中间人侵吞贿赂款行为的定性应以其产生犯意的时间为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中间人从撮合、沟通、联系行贿人和受贿人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时即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通过其向受贿人转送钱物,并极力促成贿赂行为的完成,之后利用替行贿人转送贿赂款之机,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行贿人虚构了已将贿赂款全部转送给受贿人的虚假事实,取得行贿人的信任,骗取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与先前的介绍贿赂行为两罪并罚。
如果中间人之前没有介绍贿赂的行为,直到行贿人将贿赂款交给中间人,要求其转交给受贿人,这时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行为人将代为转交的贿赂款占为己有,行贿人不知道事实真相,不可能也不会向中间人索要,这是“拒不退还”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产生犯意的时间,对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认定犯罪时,除了把握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外,还应从立法的原意、刑法的原理、犯罪时的动机、目的、犯意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做到定性准确无误。
二、婚姻欺骗和婚姻诈骗有哪些区别
区别婚姻欺骗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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