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仲裁。我国现行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单位建立的聘用关系为劳动关系,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团组织的聘用关系为人事关系。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人事关系适用于《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存在的争议称之为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如有更多疑问,可以求助于智能司法网,该平台是网络版的法律援助,侧重于劳动维权。通过平台智能引导与当事人自助服务,自动生成所需法律文书,提供法律诉求流程引导,从而避开法律专业堡垒,完成法律诉求过程。
一、教师属于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在编教师是属于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不是在编岗位,属于临时外聘岗位。随着新的劳动法的出台,以前的事业单位聘用的员工以及临聘的工作人员也是适用劳动法保护和调整的。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1、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3、《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最新的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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