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虽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针对的也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一、公司法有哪些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具体下列前置程序:
1、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最重要的是公司内部救济,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拒绝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权持有是指什么
股权持有是指实际投资者以别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持有在实践中很常见,但股权持有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有一定的局限性。名义股东侵犯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舞台前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名义股东很可能侵犯实际投资者的利益。名义股东也有风险。例如,当实际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追索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偿出资的义务,不得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收回代持股权,如约定好,可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1、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或者将现有股份转让。
2、这种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小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甲,要求其将已经转移的公司资产,归还公司。这就是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大股东、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者,维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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