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的法定优先与抵押权并存怎么处理?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1、《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另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综上所述,法定优先与抵押权并存时,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