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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