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高利转贷、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三罪之间的关系

2023-08-19 来源:钮旅网

骗取贷款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有高利转贷、贷款诈骗两个罪名。

高利转贷、贷款诈骗两个罪需具备特定的目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但却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高利转贷目的的行为,导致这样的行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骗取贷款罪后,解决了上述行为不能被刑事追究的问题。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都要求有特定的行为目的,但骗取贷款罪主观并无特殊目的要求,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高利转贷罪的行为是套取,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是骗取,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诈骗,这里的套取、骗取、诈骗有没有区别?首先,三者都具有骗的性质,即虚构事实事实、隐瞒真相。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贷款前就具有了要使用贷款转贷牟利的企图。行为人为了掩盖其高利转贷的意图,必定要编造贷款的用途,这里也就必然要有虚构事实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套取也是一种欺骗行为;骗取即用欺骗的方式取得,只要是以虚构事实、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都可称之为骗取,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包括诈骗行为也包括套取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由于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不会存在竞合的关系。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骗取贷款罪后,由于前两罪客观行为也都具有欺骗的手段,因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竞合关系。

从三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两个目的犯,一个故意犯。由于骗取贷款罪主观上并无特定目的的限制,只要客观上骗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构成。因此该罪在主观方面可以包容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求;从客观方面来看,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涵盖了高利转贷中的套取行为和贷款诈骗中的诈骗行为,因而也存在着包容的关系;在结果方面看,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要求诈骗数额较大,在后两罪具备数额要件的同时也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

因此,在某些场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从法条竞合关系来看,一般出现最多的竞合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重法和轻法的竞合。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竞合的情况下骗取贷款罪可以包容高利转贷罪,此时两者又形成了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只要求故意,所以在主观要件上后者包容前者。客观上骗取行为又包容诈骗行为,因此贷款诈骗罪可以看成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当两罪发生竞合时完全可以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高利转贷罪的特点在于套取贷款转贷牟利。一般情况下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产生于客观行为之前或行为之时,对于产生在客观行为之后的犯罪目的能否认定构成犯罪,要先确定行为人有没有套取行为,即获得贷款的手段是否合法,若获得贷款手段合法,只是在后期产生了高利转贷的意图,不应构成犯罪。

对于合法获得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贷款、高利转贷,这两行为缺一不可。合法取得贷款后又高利转贷的,由于没有套取行为,因此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若先前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但获得贷款不是为了高利转贷而是为了获得经营资金以用来持续生产等目的,而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如工厂倒闭等原因将获得贷款又高利转贷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不构成犯罪。2006 年《刑法修正案(六)》之后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主观上并无特殊目的,客观上只要有骗取的行为,结果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即可构成,因此,结果要件是判断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到期无法还贷的,即使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纪要》采用事后推定的方法予以确认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骗取贷款罪是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一个刑法上的修补,防止没有高利转贷目的和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行为无法被追究。高利转贷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贷款诈骗罪也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具有高利转贷目的的骗取贷款,构成高利转贷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