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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2021-09-07 来源:钮旅网

律师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二)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三)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六) 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七)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八) 解散和清算;(九) 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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