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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仅凭一人退股吗?

2021-05-02 来源:钮旅网

股东一人退股是不可以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退股指股东将全部出资收回或转让,从而丧失股东权。退股股东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合并或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困难无法解决且会损害股东利益。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转让后股东地位丧失。

法律分析

一、两个股东一人退股可以吗?

两个股东一人退股,是不可以的,股东一经出资,成为股东,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过转让,比如转让其他股东。退股,是指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全部出资收回或转让,而与公司脱离关系,从而丧失股东权的行为。

退股有定时退股与随时退股之分。前者指在一定期间发生一定事由而退股;后者指股东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无论公司有无规定存续期限,均可自由随时退股。一经退股,公司便停止使用该股东姓名,返还其出资。退股股东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无限责任股东对于申请登记前的公司债务,在登记后2年仍负连带无限责任。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不可以退股的,但如果涉及到股权方面的处理,可以通过正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移给另外一人,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才能同意,否则是不可以进行转让处理的,另外,涉及到股权转让后,必须丧失了公司的股东地位,可以导致公司的生产运营发生变化。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不可以退股的,但可以通过正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移给另外一人。退股意味着股东与公司脱离关系,丧失股东权。退股股东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对申请登记前的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公司经营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丧失股东地位,可能对公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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