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
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
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
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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