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的缺点如下:
1、以保代审,只要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未进行详细审查;
2、涉嫌滥用诉权,有的申请人利用法院“以保代审”做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有时甚至会出现迫使对方放弃部分合法权益,涉嫌滥用诉讼权利;
3、财产价值难以认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送达困难。在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应当尽快通知被申请人,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人口流动性大,被申请人外出打工等原因无法和当时人取得联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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