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处罚条款主要有:
1、《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3、《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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