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财产时需附财产明细表及相关的权利凭证;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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