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况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当场对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通过其他方式缴纳确有困难的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也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为防止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违法现象,我国规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而当场收缴罚款却是一种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