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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2022-04-25 来源:钮旅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及其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之后,包括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以及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应缴纳的税款。

法律分析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四、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3、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4、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拓展延伸

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债务清偿的顺序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务清偿的顺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其次,破产债权先于普通债务得到清偿;最后,普通债务按照债务的先后顺序得到清偿。

这种债务清偿顺序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同时,为了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债务清偿顺序的确定也可以避免债务人利用债务清偿顺序来拖延时间,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债务清偿顺序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再按照普通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结语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概念,了解它们有助于债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应按比例分配。此外,公司解散清算中还有一些债务需要清偿,如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和公司一般债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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