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共谋中,随声附和、被动接受任务者通常为从犯,但在具体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主犯;多人实施诈骗罪的从犯通常是首次参与、参与次数较少或仅参与部分犯罪行为的人;从犯行为强度较小、技巧不够熟练且对犯罪结果影响较小甚至没有作用。
法律分析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第五,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主从犯认定方法及案例分析
诈骗罪的主从犯认定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问题之一。主从犯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组织、分工、协作程度等。一般来说,主犯是指策划、组织和实施犯罪活动的核心人员,而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参与者。
认定主从犯的方法主要包括证据链条的构建、证人证言的分析和犯罪事实的推断等。在案件分析中,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了解法院对主从犯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举例来说,某案件中,A策划了一起诈骗活动,B负责联系受害人,C负责提供虚假证据。根据证据链条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A为主犯,B和C为从犯。主犯A的罪责更重,而从犯B和C的罪责相对较轻。
诈骗罪的主从犯认定方法和案例分析对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法律专业人士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等手段,准确判断主从犯的角色和责任,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诈骗罪的主从犯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组织、分工、协作程度等。在刑事审判中,通过构建证据链条、分析证人证言和推断犯罪事实等方法来确定主从犯的身份。法律专业人士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等手段,以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主从犯的认定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区分罪责的轻重,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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