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进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判决的除外)。
7、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实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10、凡是未上交强险的车辆,不能办理过户。
11、对于迁出和迁入的二手车,未达当地要求标准的不能过户。
一、买的二手车出了事故保险让我找原车主
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当然,如果转让后风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不进行理赔。现在保单上仍是原车主名字的话,保险公司应该有原车主的联系方式,还有就是现在车主是谁,是否有两次的二手车交易票。一、交易车辆必须合法交易的车辆必须具有以下证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属于下列车辆:(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二、交易行为必须合法(一)卖方必须对交易车辆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2、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是办理过户手续的必要材料。另外,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5养路费缴付凭证;6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7车辆保险单。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三、注意售后服务方面的约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也可以双方协商做其他方面的约定。
二、私家车报废新规有哪些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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