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利用信开的方式开立信用证,一般都采用核对签字来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一般通知行都留有很多银行的签字样本或者胶片,用以核实那些银行开来的信开信用证的真实性。如果是电开信用证,必须用押密或者是SWIFT技术进行核验。如果通知行没有办法核验,就应该要求开证行用其他办法来确保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比如开证行的行向通知行发加押电报来证实。有的时候如果开证行和通知行没有密押关系,开证行会在征得与通知行和开证行都有密押关系得某代理行的同意的情况下,借这家代理行的密押。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有个别信用证就是借用其他银行密押开立的。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信用证通知中关于核实信用证有效性的问题。过去实行UCP400时,通知行一旦把信用证通知了受益人,就意味着该通知行已经确认了此信用证的真实性。简言之,以前只要接到信用证通知函,就可以肯定信用证是真实的。但是《UCP500》实施之后,按照其规定,通知行如果不能证实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也可以通知受益人,只要他告诉受益人他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所以一定要养成审阅信用证通知函的好习惯。 风险2:转通知行方面的问题 当对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有较大出入的时候,有可能是由于转通知行太多或者工作疏忽导致的。这时候一定要先认真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积极做好与开证行及客户方面的沟通工作。曾经有一个案例就是国内某公司的台湾客户,改客户开出的信用证到达国内是已经面目全非,但是开证行那里的信用证原本是正确的。这时候如果接受该信用证,则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如果拒绝信用证,客户又要流失。 针对这个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先看看最终从通知行到达的信用证有那些漏洞,这些漏洞有什么后果。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梳理,来与开证行协调。比如要求台湾的开证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至少一份原信用证的副本,而且副本上必须有开证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其他证实方法。该公司和开证行约定以后提交单据的时候,受益人就按照开证行提供的信用证副本制作单据。受益人最好要求开证行,除了单据上确实有严重的,实质性的不符点,开证行不得以其他的理由拒付单据。当然,由于开证行不想承担额外的责任,双方不容易达成这些协议。但是考虑到客户的市场情况,由于客户可能会比较急切的达成这笔业务,因此客户可能会向开证行施加压力,因此具体问题就要具体分析了。必要的时候也可能要采取其他的折中方案。 风险3:信用证的软条款 其实说到信用证条款,就会涉及到信用证修改和审核的问题。这里简单的提几句,后面在详细说明。 审核信用证一定要认真仔细,从头至尾仔细推敲,不能只审核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一定不能忽视。信用证上给银行的指示,受益人也要看清楚。 为了使卖方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根据《UCP500》的规定和提示,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及保兑行的确定承诺。的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能力。此外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规定要提供一份或者数份需要由买方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单据,则卖方就是在冒风险。申请人应确定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人能够提供并愿意提供的,并且受益人能以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的细节来提供单据。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信用证的受到时间,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者格式均不能被买方控制。 常见的软条款如下: 、有不少的软条款信用证故意不将信用证的内容开立完整,在信用证中规定学多重要的内容将由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另外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受益人。比如信用证中规定装货船名、船期、提单的被通知人、目的港名称等内容将由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另外加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不要求开证行作出如此修改的信用证修改,这份信用证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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