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添加名字的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给另一方的行为,如果已经发生了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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