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工商部门出具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占注册资本份额的证明: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外双方委派书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十一)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十二)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十三)发改委对于股权并购的批复;
(十四)企业代码;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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