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案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证,即违反了我国《土地法》、《规划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违反了效力性规范,法律的相关的规定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一审开庭法庭辩论前取得上述批件的或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界定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违章建筑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只是散见于部分行政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上述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该合同的生效并不取决于标的物是否合法。这里存在争议的是,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涉违章建筑的合同中,是否存在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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