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济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有以下四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五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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