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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联7年后发现女儿非亲生,如何办理领养手续

2024-03-02 来源:钮旅网

卢先生与妻子在网恋后结婚,生下一个孩子。但妻子后来离家出走,并未给孩子办出生证。现在孩子已7岁,即将面临上学问题。卢先生去咨询派出所,民警建议去做亲子鉴定上户口,但鉴定结果显示卢先生与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卢先生找不到领养条件,只能向民政部门求助,希望能办理领养手续,但未达到条件。领养需要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卢先生需提供单位介

法律分析

卢先生与李某在2011年开始网恋,后来李某怀孕了。然而,在7年后,卢先生发现自己的妻子并没有和他在一起。2013年,女儿出世后未满周岁,母亲李某就离家出走!李某走之前未给孩子办出生证,导致其无法上户口。

卢先生孩子现已7岁,即将面临上学问题,卢先生便去咨询派出所,民警建议卢先生去做亲子鉴定上户口。没想到鉴定结果显示,卢先生与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因为担心对女儿造成心灵创伤,卢先生一直不敢告诉女儿真相。

之后卢先生找到民政部门,希望可以办理领养手续,但他达不到领养要求!据卢先生所述:领养要相隔30年,而且要有房有车,但是我根本达不到那个条件。

二、领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9)收养年满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如何办理领养手续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结语

卢先生和李某在2011年开始网恋,后来李某怀孕了。然而,在7年后,卢先生发现自己的妻子并没有和他在一起。2013年,女儿出世后未满周岁,母亲李某就离家出走!李某走之前未给孩子办出生证,导致其无法上户口。现在,卢先生孩子已7岁,即将面临上学问题。卢先生去咨询派出所,民警建议卢先生去做亲子鉴定上户口。然而,鉴定结果显示卢先生与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卢先生一直不敢告诉女儿真相,现在他想办理领养手续,但达不到领养要求。领养需要符合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办理领养手续需要申请、审查和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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