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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2020-03-07 来源:钮旅网

对于不能按借贷合同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有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法人代表除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典》、《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追究其法律责任条款,从法律上打击、限制其逃废债行为等。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形式》第一条 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形式。第二条 本形式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第三条 “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第四条 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维权小组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名单的审核,协会维权部负责日常事务。第五条 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视情况予以内部预警或公开曝光。第六条 “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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