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本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协议有效。没有本人及代理人签字的协议一般不能成立,对方履行义务,当事人接受的除外。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非本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详细可分以下情况确定:
1、本人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他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2、他人未经授权代为签订合同的,本人不承认其代理权限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签字人承担,对本人没有法律效力。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对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签订该合同可以由他人代为签订,在取得授权后,非本人签字的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权代理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合同行为属表意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其名义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故被代理人没有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合同由行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人订立,但行为人并非合同规定的当事人,故也不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因此,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行为人和相对人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处理。当然,如果行为人愿意履行合同相对人也同意的,或者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相对人也接受的,视为双方在事实上产生合同关系,但此属另一法律关系,生效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原来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仍应确认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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