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结束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案件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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