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一、工程发包方承担什么职责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由于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施工方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约定的建筑材料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发包方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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