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p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p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sp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sp2;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sp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s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s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sp2;。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sp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sp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一、轻微伤鉴定标准附加说明
附录A
(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二、轻微伤的刑事处罚
(一)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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