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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束员工家属吗

2024-01-21 来源:钮旅网

不可以。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二者针对人群分别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不可以及于员工家属的。风险提示:1、竞业禁止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2、竞业禁止协议应遵守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就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3、企业须慎重对待竞业禁止。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竞业禁止只能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而不能是剥夺其就业权;二是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三是竞业禁止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影响员工依法享有的就业择业权利。

普通员工竞业限制有效吗

普通员工竞业限制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人员不属于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对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无效。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如何计算违约金和赔偿金?

违约金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金额计算,如果协议没有具体约定金额,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员工请求赔偿,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违约金和赔偿金二者只能主张其中一个,如竞业限制协议两个都约定了的,主张其中较高的即可。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怎么计算?

实际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不过,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原公司的损失、公平原则来确定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计算:1、以商业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导致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为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额。2、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比如原先约定好的合作方,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挖走,因此给原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3、以被擅自公开的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额;因员工违约造成某个商业秘密完全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即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并且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4、以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为赔偿额;5、以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为赔偿额。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员工跳槽后违反保密协议怎么处理?

跳槽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跳槽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1、依《民法典》规定追究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追究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依据《劳动法》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和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跳槽员工被追究行政责任后,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4、刑法上的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作为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风险提示: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竞业限制的员工,新旧主体间存在竞争关系?

如何判断原用人单位与新单位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实践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经营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相同业务的唯一依据,需要从登记经营范围重合和实际业务经营范围重合两方面判断。1)对于原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的情况(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外),用人单位是否能针对员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实际业务重合而主张员工违约。是可以的。首先,从合同条例内容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允许双方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故竞业限制的范围并不一定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限,而且该条文所强调的是“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此处所表达者应指实际业务,无任何“营业执照登记”或“经营范围”之类表述。其次,从效力上讲,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外,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不影响民事行为效力。最后,从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看,竞业限制制度所关注的是员工原就职业务与离职后业务的相关性,而不是机械的关注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否则员工离职后只要注册一个不相关的经营范围,而实际从事竞争业务,就可以轻松规避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将全部落空。2)对于员工离职后,如自主设立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原用人单位一致或高度重合,劳动者抗辩实际营业情况与原用人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直接采信。劳动者在创设公司时,完全是有权选择经营范围的,其选择与原单位的经营范围一致或高度重合,在主观上就存在从事原业务的倾向冲动,实际操作中,实际开展的业务如与注册经营的不一样,往往会因存在发票开具仅限于登记范围的限制,而需要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或者一开始就不从事竞业行业,就设定好其他的营业范围,而非是高度一致或相同。因此,法院不应直接采信员工的主张,但也不能直接以经营范围作为唯一依据,应提高员工的证明标准。风险提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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