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第三,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一旦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了仲裁,则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诉讼。但是,如果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并且,即使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也不一定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
所以,当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时候,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起仲裁。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该内容由 倪爱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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