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发送邮包时让客户交纳保价费,还要客户在详情单上填上损坏自负的字样,否则不与邮-递。请问:保价费是保什么的?邮包完好无缺地交给邮政,并足额交纳保价费,在邮寄的过程中邮包损坏邮政部门不负责,让客户自已负责,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二:我用快递邮寄,已经6天了,我的客户还没有收到邮包,我平寄一般7-8天就到了。去邮局问他们,他们却说这个不一定,15天内到达就算正常,难道我多交几十元钱想提高邮寄速度,反而没有平邮快,这实在让人费解。
请问:
1:发送邮包时让客户交纳保价费,还要客户在详情单上填上损坏自负的字样。否则不与邮-递。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邮包完好无缺地交给邮政,并足额交纳保价费,在邮寄的过程中邮包损坏该谁负责。
答: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前述规定,保价邮件在邮寄过程中发生毁损的,应由邮政企业负责赔偿。邮政企业要求用户写上损毁自负否则便不予邮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邮政企业以用户写上了“损毁自负”为由拒绝对损毁的邮件进行赔偿,其做法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请朋友们务必知道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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