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互换配合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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