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的方法如下:
1、立案,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3、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
4、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6、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8、宣判。
申诉的条件如下: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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