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产;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合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未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4、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5、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以及独立财产权;
6、生活获得照顾权等。
三、未成年人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_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三条_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